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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人防办于2017年赋予浙江全国唯一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破解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进而造成制约人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责任难落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难落实、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难实施和人防工程战备功能难保障的“四难”问题。通过改革,构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制定《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和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等文件和精神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实干争先 跨越发展”行动,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为突破口,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机制,通过数字化改革推进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和现代海洋城市提供坚实可靠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主要目标。以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市改革试点工作全覆盖,到2025年全面建成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资产运营、管理新机制。

        (三)重点任务。立足我市实际,以人防规划为引领,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效益兼顾,建立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坚持人防工程“平时服务”属性、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其核心是2023年4月1日起,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市、县(区)和各功能区管委会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坚持人防工程“平时服务”属性,新建住宅项目人防车位优先向本小区居民租赁,并以相对低于普通车位租赁价格让利于民。定期组织社区居民疏散演练和平战转换演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到人防就在身边,增强人防事业发展带来的获得感。

        (四)组织保障。从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考核等方面加强保障,促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设发展。


        四、适用对象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本次改革后新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结建人防工程。


        五、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按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划拨决定书明确日期为准。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人:翟东明(人防管理处处长)

        联系方式:0580-20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