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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1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自2014年10月起,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一直是国家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全国各地均提倡禁烟控烟,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一直致力于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工作均有禁烟控烟指标。根据《健康中国2030行动纲要》,“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作为健康中国建设,塑造群众健康行为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各地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出台,2022年,省政府将制定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工作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健康浙江考核。《舟山市文明促进条例》中未明确表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是否纳入禁烟范围。因此,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文明水平,有必要制定《舟山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舟山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主要从规定制定依据、实施的公共场所、各主体的职责要求和权利义务、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五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共24条。

        第一至第二条明确了管理规定制定依据,公共场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四条规定了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工作原则,各实施主体的职责和要求,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控烟工作格局。

        第五条至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具体公共场所,明确的各场所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者要履行的主要职责和义务,齐抓共管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八条至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各行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各行业控烟工作。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为推动控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的专业用语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王建侠

        联系方式:0580-228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