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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完成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发布日期: 2023-02-13 11:28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量: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要求,近期,市教育局在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共同修订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一是修订背景,顺应幼儿托育需求。2020年12月,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办法》中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特别是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

        二是制定依据,落实相关政策规范。为加快建成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教育局多次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形成2022修订稿,先后向四个县区、相关部门和社区群众征求意见,共获得建议4条,收取3条。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由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四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三是修订内容,彰显社会发展关怀。此次《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共17条,重点突出了幼儿园配建规模和标准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更加具体,要求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同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中的审核、验收和管理职责都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文关怀。(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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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完成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3-02-13 11:28:40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要求,近期,市教育局在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共同修订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一是修订背景,顺应幼儿托育需求。2020年12月,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四部门联合印发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相关政策的调整,《办法》中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特别是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

        二是制定依据,落实相关政策规范。为加快建成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市教育局多次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形成2022修订稿,先后向四个县区、相关部门和社区群众征求意见,共获得建议4条,收取3条。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由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四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三是修订内容,彰显社会发展关怀。此次《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共17条,重点突出了幼儿园配建规模和标准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更加具体,要求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同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中的审核、验收和管理职责都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文关怀。(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