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实施主体 本规划一经批准,将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人大负责监督。
第2条 管理与宣传 加强与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以使本规划得以正确的执行与实施。加大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市民参与机制,以使本规划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公众的支持,并得以更好地完善。
第3条 实施建议 (1)以功能区的划分指导行政区划调整,以利于规划实施。
(2)依据本次总体规划,组织修订和编制各县域规划、中心城区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下位规划,以指导开发建设。
(3)专项规划及部门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4)研究修订《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加强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
浙公网安备 3309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