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规划成果内容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与附件。附件包含说明书、专题研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和图纸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2条 规划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即行生效。
第3条 规划变更要求 本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变。如需调整或更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规划解释权属 本规划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浙公网安备 33090002000122号